(2012)乐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洪稔田与洪建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洪稔田,男,1959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洪建田,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稔田与洪建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洪稔田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稔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