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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黄达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黄达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华,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马谨,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达行,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7-3号大和平商贸批发城第一层098号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达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达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达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桂全审 判 员  余 健代理审判员  盘 佳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