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宋立新与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立新;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宋立新,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宋立新与被告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松花江路XXX号XXX号楼XXX室,系杨浦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相关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合同项目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三标五工区,工程地点为七莘高架桥及七莘二号,属本院辖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钱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