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15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波,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2)第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波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2月初开始,陈亚够(已因本案被判刑)受雇于绰号为“明书”的男子(另案处理),利用互联网向腾讯公司QQ软件用户发送虚���中奖信息骗取他人钱财。2009年初,被告人陈某波与陈某(已因本案被判刑)商量以上述方法进行诈骗。同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波与陈某让陈亚够传授诈骗方法,并承诺诈骗得手后将分给陈亚够部分赃款。后陈亚够向被告人陈某波和陈某以及被告人陈某波雇佣的王最刁(已因本案被判刑)传授利用“黑鹰”、“按键精灵”等软件,向腾讯公司QQ软件用户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的方法。一般作案手法为:陈某、王最刁利用上述方法在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并留下“小灵通”电话号码075××××5117。被告人陈某波负责接听被害人打来的电话,并以兑奖须纳税、交邮递费等费用为由要求被害人汇款到其指定的账号,诈骗被害人财物。2009年4月11日,被害人黄某在位于本市福田区上梅林市场单身公寓内上互联网使用腾讯QQ软件时,收到陈某、王最刁发来的虚假中奖信息,然后拨通上述电话。被告人陈某波接到黄某的电话后,自称是腾讯公司的王先生,并以兑奖须要纳税、交邮寄费等费用为由要求黄某汇款到其指定的账号。被害人黄某信以为真,遂于当日分三次将人民币9480元汇到被告人陈某波提供的账户内。被害人黄某意识到被骗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29日,陈亚够、陈某、王最刁在惠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向被害人黄某退清赃款人民币9480元。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波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波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波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2月初开始,陈亚够(已因本案被判刑)受雇于绰号为“明书”的男子(另案处理),利用互联网向腾讯公司QQ软件用户发送虚假中奖信息骗取他人钱财。2009年初,被告人陈某波与陈某(已因本案被判刑)商量以上述方法进行诈骗。同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波与陈某让陈亚够传授诈骗方法,并承诺诈骗得手后将分给陈亚够部分赃款。后陈亚够向被告人陈某波和陈某以及被告人陈某波雇佣的王最刁(已因本案被判刑)传授利用“黑鹰”、“按键精灵”等软件,向腾讯公司QQ软件用户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的方法。一般作案手法为:陈某、王最刁利用上述方法在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并留下“小灵通”电话号码075××××5117。被告人陈某波负责接听被害人打来的电话,并以兑奖须纳税、交邮递费等费用为由要求被害人汇款到其指定的��号,诈骗被害人财物。2009年4月11日,被害人黄某在位于本市福田区上梅林市场单身公寓内上互联网使用腾讯QQ软件时,收到陈某、王最刁发来的虚假中奖信息,然后拨通上述电话。被告人陈某波接到黄某的电话后,自称是腾讯公司的王先生,并以兑奖须要纳税、交邮寄费等费用为由要求黄某汇款到其指定的账号。被害人黄某信以为真,遂于当日分三次将9480元汇到被告人陈某波提供的账户内。被害人黄某意识到被骗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29日,陈亚够、陈某、王最刁在惠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向被害人黄某退清赃款9480元。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波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书证;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波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亚够、陈某、王最刁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认罪悔罪,已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超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涂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