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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与尚庆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尚庆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中心主任。被告尚庆云,女,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洲路10-5-24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6504090969。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诉被告尚庆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承担。审判长  李洪艳审判员  李彦明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丽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