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邵玉娥与东营市嘉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邵玉娥。被告东营市嘉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南一路1213号。法定代表人燕兴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娥与被告东营市嘉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玉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舒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