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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叶敬洲与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2)芜经开执字第00107号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叶敬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周晔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