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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98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晁峪乡。委托代理人李振雷,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雷、被告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彩礼8000元,婚后无子女。两人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加之被告性格内向,不愿与原告交流,双方均对婚姻不满。2009年5月份被告去厦门务工,原告回到娘家。同年7月原告前往厦门与被告共同生活,但两人仅生活一月,因经常吵闹难以相处,原告回到娘家,此后双方很少联系,分居至今。2011年夏,原告提出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未果。现在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潘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婚姻形成过程及彩礼属实,婚后两人关系一般,有时闹个小矛盾,但双方没有大的问题,就是平时沟通少。2009年7月原告从厦门回来是因为不适应那里的生活。因被告在外地工作,两人分多聚少,但被告每次回家都有去原告家里走访,与原告也有联系,2010年过完年原告家盖房,被告还去帮过忙。被告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潘某某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给付原告结婚彩礼8000元,同年X月X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2009年5月被告去厦门务工,同年7月原告前往厦门与被告共同生活月余后回到娘家,此后双方很少联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宝鸡市陈仓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关系均一般,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出现一些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完全破裂。针对双方发生的矛盾,原、被告应加强思想沟通和交流,增加互信,消除隔阂,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能提供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笃岐审 判 员 许红星代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