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4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躲避诉讼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会玲-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