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平度市旧店镇东七甲村民委员会与高明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旧店镇东七甲村民委员会,高明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平度市旧店镇东七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东七甲村。委托代理人于顺敬,平度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明珠,男,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高升军,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平度市旧店镇东七甲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明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度市旧店镇东七甲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旧店镇东七甲村民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旧店镇东七甲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旧店镇东七甲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