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同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同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621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同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妍婷。委托代理人:郭徽,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渝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同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地址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64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731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