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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饲料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待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