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继超与被告李武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超,李武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陈继超。委托代理人晋海涛。被告李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超与被告李武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超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继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