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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继超与被告李武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超,李武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陈继超。委托代理人晋海涛。被告李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超与被告李武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超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继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