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曲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崔某某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崔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曲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2008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转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2008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转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2)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崔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本祥、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崔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18时许,因承揽白寨乡席庄村轮胎市场的装卸业务,被告人郭某、崔某在他人的纠集下,伙同他人来到白寨乡席庄村吴敬国家,将其家中的门窗、玻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物品砸坏,并将吴建国放在门口北边的长安牌轻型货车右侧车门玻璃砸坏。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吴敬国家被砸物品和吴建国被砸的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2497元。另,被告人郭某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7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崔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崔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张晓娜、张建良、赵建宾等证言证实,曲价鉴(2012)第5号被砸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谅解笔录,(2008)曲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曲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某释放证明及被告人郭某、崔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因他人欲承揽轮胎装卸业务,被告人郭某、崔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砸毁他人物品,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崔某曾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郭某、崔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均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谷玉民审 判 员  赵清霞人民陪审员  乔 梁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