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袁爱党与刘东杰、肖柱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党,刘东杰,肖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袁爱党。被告刘东杰。被告肖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爱党与被告刘东杰、肖柱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爱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袁爱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