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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袁爱党与刘东杰、肖柱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党,刘东杰,肖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袁爱党。被告刘东杰。被告肖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爱党与被告刘东杰、肖柱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爱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袁爱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