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明与被告李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明,李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靖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孙玉明,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孙玉明与被告李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明的委托代理人徐华、被告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28日,原告乘坐×××号轿车,与被告李龙的货车相撞,经靖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承担全责。造成原告各项损失96574.94元,被告李龙的车先后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投保。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李龙赔偿原告96574.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龙在庭审中辩称,应当予以赔偿,但相关的费用应当合理。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靖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孙玉明是乘车人无责任的事实。2、靖宇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孙玉明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的事实。3、靖宇县人民医院诊断书,证明孙玉明住院115天。4、靖宇县人民医院护理证明,证明孙玉明一级护理7天,二级护理47天,护理总天数为61天(其中一级护理为两人)。5、医疗费合法票据7张,证明孙玉明医疗费用为47422.32元。被告李龙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已采纳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8月28日15时15分,被告李龙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榆江线361公里路段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侧滑与隋有胜驾驶载乘原告孙玉明的×××号轿车相撞,造成隋有胜及乘车人孙玉明受伤。经靖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100074号】认定,×××号车辆驾驶员孙晓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孙晓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隋有胜及乘车人孙玉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孙玉明在靖宇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侧第10肋骨骨折,在靖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5天后治愈出院。住院花费治疗费47422.32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号货车司机孙晓明,违反交通法规相关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孙晓明系被告李龙雇佣的司机,雇员在雇佣劳动中致使第三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李龙应当承担因此次事故所造成损失。原告孙玉明作为受害者无责任,其在住院期间花费治疗费47422.32元、护理费4101.64元(67.24元每天×61天)、伙食补助费5750元(50元每天×115天)、误工费6780.4元(58.96每天×32天),共计64054.36元,其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各项损失96574.96元,其中第二次手术费及相关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无法确定损失数额,原告可待其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本院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龙赔偿原告孙玉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4054.36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215元,1550元由被告李龙负担,665元由原告孙玉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长柏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玉注: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