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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鲁商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与祁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俊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鲁商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俊杰。委托代理人:郑卫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号。代表人:刘安奎,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先寿,该行职员。上诉人祁俊杰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潍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祁俊杰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祁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俊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43元,减半收取55221.5元,由上诉人祁俊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向伟代理审判员  安景黎代理审判员  康 靖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