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执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陈发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珍,林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692-2号申请执行人:陈��珍,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林文惠(又名林文会),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692号冻结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林文惠的银行存款39505元,现因被执行人林文惠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文惠的银行存款395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代理审判员 梁发金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包正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