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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陈发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珍,林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692-2号申请执行人:陈��珍,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林文惠(又名林文会),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692号冻结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林文惠的银行存款39505元,现因被执行人林文惠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文惠的银行存款395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代理审判员  梁发金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包正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