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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XX俭、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租赁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俭,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井志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XX俭,男,汉族,1946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本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车库二层。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XX俭、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租赁费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