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高唐隆盛置业有限公司、李真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隆盛置业有限公司;李真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岐,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省高唐隆盛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高唐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兴。被告李真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高唐隆盛置业有限公司、李真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李真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