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金权与王朝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权,王朝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72号原告:郑金权(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7506293410),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王朝文(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209285759),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刘镇河东村大郢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权与被告王朝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权于2012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朝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权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郑金权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