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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才庆国与才庆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庆国,才庆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才庆国,农民。被告才庆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才庆国才庆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才庆国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才庆国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