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才庆国与才庆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庆国,才庆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才庆国,农民。被告才庆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才庆国才庆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才庆国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才庆国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