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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德甫与三原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巩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甫,三原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巩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张德甫。被告三原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巩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甫诉被告三原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巩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