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德甫与三原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巩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甫,三原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巩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张德甫。被告三原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巩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甫诉被告三原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巩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