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5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复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马某。被告崔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难以沟通,虽经多方努力,不见好转,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们结婚已经20年了,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崔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后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慎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单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