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某支行,梁某某,林某某,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某支行,住所地合浦县石康镇某大道。负责人:秦某,该支行行长。被告:梁某某,女,39岁,合浦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某路。被告:林某某,男,12岁,住址同被告梁某某。被告:徐某某,男,48岁,196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大道x号x幢x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某支行与被告梁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某支行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某支行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申请费126元,合计收取1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某支行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尚希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胡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