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顾洪与朱妙根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洪,朱妙根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54号原告:顾洪。被告:朱妙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洪诉被告朱妙根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洪撤回对被告朱妙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