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东执字第003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长付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付,王贤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00397-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付(又名刘长富),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贤举,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贤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贤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喻霞系被执行人王贤举的配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贤举及其配偶喻霞的银行存款28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包正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