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风芹与被告张民、贾会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峰峰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芹,张民,贾会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峰峰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李风芹,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张民,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贾会波,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磁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峰峰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河东路62号。负责人:薛红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芹与被告张民、贾会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峰峰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芹于201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风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交纳109.5元,由原告李风芹负担。审 判 长 陈宏峰代理审判员 王志芳人民陪审员 林 冬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慧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