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裴建武与被申请人韩学福、杜素贤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建武,韩学福,杜素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申字第4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裴建武,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韩学福,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杜素贤,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学增,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再审人裴建武因与被申请人韩学福、杜素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乐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建武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自家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建房,地基、前沿、房子的高度均按村里规定的标准户施工时被被申请人阻挠、破坏,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2.镇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属认定错误;3、即使申请人所建房屋是违法违规建筑,其处罚应由拥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没有权利非法阻挠和拆除。韩学福、杜素贤提交书面意见认为:1、申请人所建房屋不合法。申请人所翻建的房屋未经法律程序进行审批,未取得房屋建设许可证,乐亭县阎各庄镇人民政府已作出了对申请人违法建设房屋进行拆除的行政处罚;2、申请人所建房屋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如果申请人继续建设房屋,将对被申请人的相邻利益造成损害;3、申请人未经批准私自拆除翻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公民翻建房屋应取得合法手续,兼顾相邻方合法权益。申请人裴建武所翻建房屋无法正常完工,主要原因是因为其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而非被申请人的妨碍行为,因房屋无法完工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裴建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建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