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启会与朱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会,朱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吴启会。被执行人:朱泽江。申请执行人吴启会与被执行人朱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泽江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7279.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明执字第00422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宋永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