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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字第774号原告袁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且原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慈方铭代理审判员  王德乾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