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字第774号原告袁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且原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慈方铭代理审判员 王德乾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