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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吕元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吕元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3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王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明,该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广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元良,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吕元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明霞审 判 员  杨继法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