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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高彩霞与青岛中联盈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霞,青岛中联盈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高彩霞,农民。被执行人青岛中联盈地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中联盈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3号。法定代表人:纪尚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彩霞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联盈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终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终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审判员  蒋涛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