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29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哈再拉审 判 员 冯多洋人民陪审员 张志英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池娜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