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莫春秀与广西鸿冠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春秀,广西鸿冠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莫春秀。被执行人广西鸿冠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南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A15栋21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广西鸿冠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89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