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姚洪星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姚某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0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胡某1,农民,家住灵璧县。被告人姚某星,农民,家住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同年6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被告人姚某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星明知“毛杰”等人(另案处理)持钢管等工具前去斗殴,仍驾驶浙B×××××号轿车送其至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欧莱酒店附近。当“毛杰”等人下车殴打被害人胡某1、吴某等人时,被告人姚某星调转车头等候,后又驾车接“毛杰”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1外伤致左中指近节粉碎性骨折、左环指中节骨折、右环指中节骨折的伤势构成轻伤,左颞枕部遗留2厘米疤痕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姚某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星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某星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诉称,由于被告人姚某星等人的犯罪行为使其身体受伤,并遭受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姚某星赔偿医疗费20000元、护理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合计人民币95000元。为证明诉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姚某星辩称其系受“毛杰”等人胁迫才开车将“毛杰”等人带至案发现场的;他们上车时,其没有看到带工具,下车时,其看到他们拿了钢管;他们打完架后,就拦着其的车,硬上了车。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星明知“毛杰”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钢管等工具去打架,仍驾驶浙B×××××号轿车将上述人员送至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欧莱酒店附近。在“毛杰”等人下车对被害人胡某1、吴某等人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姚某星驾车帮助“毛杰”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胡某1外伤致左中指近节粉碎性骨折、左环指中节骨折、右环指中节骨折,此伤构成轻伤;左颞枕部遗留2厘米疤痕,此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因被告人姚某星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392.58元、护理费1254元、误工费1254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3100.5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1日13时许,其和谷某等人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风驰溜冰场溜冰。至15时20多分,其准备离开时,一个染黄头发的男子走过来时撞在其身上,那时他没有理其。后其要走出溜冰场时,他又好像故意倒着溜过来轻轻撞在其身上。后其没有管他,自己走出溜冰池去叫同事回去时,一个穿黑衣服的矮个男子绕到其身后,用手臂勒着其脖子,用拳头打其左侧头部,打了几下后就放手了。其看见染黄头发的男子在打电话,好像在叫人,其看情况不对就跑了。当晚7点多些,其和几个同事到外面逛,到9点50分许,其等人走到欧莱酒店后面停车场,正要从欧莱酒店宿舍楼下的外跑铁楼梯上楼时,其头部被铁棍之类的打了一下,其被打得晕乎乎的,听到很多人跑过来的脚步声。其当时被打得跪在地上,看到约十几人手拿自来水管、砍刀向其跑来,遂站起来往欧莱酒店一楼厨房门跑去。其被他们边追边打,直至其跑到二楼一个包厢内将门反锁。其注意到当天下午在风驰溜冰场打其的穿黑衣服男子和染黄头发的男子都在其中。其头部后头皮被打破,右手、左手手指被打得骨折。2.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1日14时余,其和胡某1等人在风驰溜冰场溜冰时,一矮个男子撞了胡某1一下,双方就说了几句脏话,那个男子还踢了胡某1一脚,胡某1没有还手还向对方道歉。但是,对方另一个男子过来找茬,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因为对方开始打电话叫人,胡某1和另一个同事吴某就先离开了。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1日21时50分许,其和胡某1等同事走到欧莱酒店旁边的威尼斯烟酒店门口时,看到两辆QQ汽车停在前面马路边上。后来,突然有一个人冲上来从后面用钢管打胡某1,胡某1被打得双手抱头。其回头发现后面又冲上来十来个人,其就跑了。在跑之前,其背上还被对方的钢管打了一下。那些人可能是从那两辆QQ汽车上下来的。事后,其才知道对方是当天下午在风驰溜冰场里面与其等人发生过口角的,来报复其等人的。4.视频资料,证实:两辆轿车开至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欧莱酒店附近后停下,从车上冲下来数人持钢管等物追打途经此处的胡某1等人。5.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胡某2的伤势属轻伤,以及受伤治疗的情况。6.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证实:被害人胡某1因伤治疗所花费的费用。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姚某星被抓获的情况。8.身份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被告人姚某星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姚某星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是开“黑车”的,该车的牌照为浙B×××××。2011年11月11日21时许,其在西洋寺菜场东大门靠南边一点做“黑车”生意,“毛杰”带着几个小青年过来说要其帮他们送一下,因为其和“毛杰”是老乡,所以其答应了。上车后,其才知道“毛杰”他们是去打架的,每人手上都拿着一根自来水管,刚开始其不愿意,不过后来想想是他们去打架,其只要自己不下车去打就行了。“毛杰”让其开车一直跟在一辆浙B×××××的蓝色奇瑞轿车后面,后停在青少年宫北路欧莱酒店旁边。过了一会,“毛杰”就拿着钢管冲了出去,向前面正在走的一个男子头上狠狠打了一顿。紧接着,其车上及前面那辆奇瑞车上的人也拿着钢管下车冲上去打了。等他们下车后其就掉了个头,不过他们有几个很快就回来了,见其正好掉了头,他们四五个人就又上了其的车,其将他们带回了西洋寺川喜火锅旁边。针对被告人姚某星的辩解。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及被告人姚某星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姚某星在明知他人持械欲打架的情况下,仍开车将他人送至案发现场,案发后又开车帮助逃离现场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星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且不符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星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姚某星等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请求的交通费酌情考虑,但对其诉讼请求中超出法律赔偿范围及不合理部分应予以剔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姚某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3100.5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艳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文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