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民初字第08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泰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张德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建民初字第0838号原告:泰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社忠,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德奎。委托代理人:赵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泰州卫岗乳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徐业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