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陆建立与张旭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立,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陆建立。被执行人:张旭东。本院在执行陆建立与张旭东(2011)甬慈刑初字第832号退赔经济损失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旭东正在监狱服刑,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建立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旭东应退赔申请执行人陆建立经济损失90000元,并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7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