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德宏与范文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宏,范文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146号原告刘德宏,十堰市郧县县委办公室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兴树,十堰市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撤诉等。被告范文军,十堰市汇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郑军、罗丽,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德宏诉被告范文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德宏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德宏的撤��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刘德宏负担。审 判 长 武思友审 判 员 钟晓新人民陪审员 冯中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