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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古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口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12年2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王玉国代理审判员  赵本顺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