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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蒋航东与张旭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航东,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蒋航东。被执行人:张旭东。本院在执行蒋航东与张旭东(2011)甬慈刑初字第832号退赔经济损失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旭东正在监狱服刑,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航东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旭东应退赔申请执行人蒋航东经济损失450000元,并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7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