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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顶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顶煌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55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顶煌,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双峰县。因伪造事业单位证件于2012年2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顶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顶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日,被告人朱顶煌与阮某电话约定,以每本100元的价格向阮某出售10余本发票。次日14时许,双方在本区大碶街道大碶公园附近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朱顶煌随身携带的100元面额发票250份被扣押。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顶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某的证言,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假发票,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顶煌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顶煌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的假发票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顶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2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涉案的假发票250份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