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柏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柏执字第25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柏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在中国银行盘庚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