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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一初字第018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何洪兴与项南、朱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洪兴;项南;朱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01884-1号原告何洪兴,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项南,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被告朱仁娟,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何洪兴与被告项南、朱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对被告朱仁娟名下的位于望江西路123号幸福里*幢**室房屋进行查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朱仁娟名下的位于望江西路123号幸福里*幢**室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仁娟名下的位于望江西路123号幸福里*幢**室房屋(房地权合蜀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史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