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万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千里与牛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千里,牛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万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李千里,男,1964年4月6日生。被告牛国亮,男,1964年9月16日生。原告李千里诉被告牛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千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国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千里诉称:2011年12月9日,被告牛国亮因做建筑防水工程,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当时言明半月内还清,如不还,应高息偿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牛国亮偿还给原告借款10000元及借款利息1000元,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共计14000元,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牛国亮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被告牛国亮向原告李千里借现金10000元,被告牛国亮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李千里现金壹万元整,牛国亮,2011年12月9号”,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借条上没有显示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牛国亮书写的借条1份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牛国亮借原告李千里现金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2年5月3日起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千里现金1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2年5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驳回原告李千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牛国亮负担75元,原告李千里负担75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