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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章少雄与上虞市有家网吧、阮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有家网吧;章少雄;阮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有家网吧。负责人:阮雷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少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建君。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与被上诉人章少雄、阮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7月5日,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王刚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