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康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雄。上诉人(原审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力。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元公司)为与上诉人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晟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天惠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天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缓交的规定,经通知后天惠公司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两上诉人均未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楼淑馨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 莉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