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友芳与郑凤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芳,郑凤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李友芳。被告郑凤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芳与被告郑凤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孝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