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九虎与梦白店村委会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九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朱九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梦白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海。原告朱九虎诉被告梦白店村委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修路款118864元一直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修路款11886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施工道路涉及被告第5、6、8、11村民小组,第11村民小组已向原告支付部分修路款,故原告所诉的修路款应由所涉及的村民小组承担,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1日原告朱九虎与被告梦白店村委会(原长安县镐京乡梦白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村中道路硬化施工,工程造价每平方米为48米,结算是以实际平方米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1年5月工程施工结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003年2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朱九虎给大白店村打水泥路面共计叁仟玖佰捌拾肆平方,每平方米46元,共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贰佰陆拾肆元整,薛振兴已付贰万壹仟贰佰元,11组已付肆万叁仟贰佰元,下欠壹拾壹万捌仟捌佰陆拾肆元”,该证明由被告原村委会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2年3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当庭提交道路施工合同,梦白店村委会证明一份相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认可,坚持辩称意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相佐证。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相关书证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进行道路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道路施工款之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道路施工合同,证明相佐证,被告亦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道路施工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款应由相关小组承担付款之意见,其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九虎道路施工款人民币118864元。本案诉讼费26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