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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丰与郑凤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郑凤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李丰。被告郑凤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与被告郑凤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孝忠 关注公众号“”